广州市研发机构建设申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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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发加计扣除

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后补助



研发费用加计扣除



一、优惠政策:

按照实际产生的研发费用额税前抵扣175%。

二、省补助按研发费用的5%补贴;市补助按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额度给予相应的补助:


(一)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(含)100 万元、 不足 500 万元的,补助 10 万元。


(二)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(含)500 万元、 不足 1000 万元的,补助 40 万元。


(三)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(含)1000 万元、 不足 5000 万元的,补助 100 万元。


(四)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(含)5000 万元、 不足 1 亿元的,补助 300 万元。


(五)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(含)1 亿元、 不足 5 亿元的,补助 700 万元补助。


(六)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(含)5 亿元以 上的,补助 2000 万元。


一、可纳入研发费用范畴的费用:


(1)新产品设计费、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、资料翻译费;


(2)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、燃料和动力费用;


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、薪金、奖金、津贴、补贴。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;


(3)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、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;


(4)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、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;


(5)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;


(6)研发成果的论证、评审、验收费用。


二、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,方可申请研发费用的后补助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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